(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晓云与辽宁佰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云,辽宁佰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孙晓云,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刘永革,男,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佰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四季花城三期佰亿售楼处。法定代表人贾敬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云与被告辽宁佰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元(伍佰贰拾元),减半收取260.00元(贰佰陆拾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