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良鑫与被执行人徐光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钟良鑫。被执行人徐光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7000元,利息100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一审诉讼费240元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为被执行人徐光友在宁陕县龙王镇渔洞子水电站有未结算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提取徐光有在宁陕县龙王镇渔洞子水电站的施工工程款1841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