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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长沙市兴万事电力服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沙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市兴万事电力服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839-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负责人江乘东。被告长沙市兴万事电力服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692号新世纪大厦1309房。法定代表人黄雁。第三人长沙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火星路长沙茶市406、407房。法定代表人龙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兴万事电力服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沙市泓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市兴万事电力服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市兴万事电力服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上述财产保全期间同时查封担保人罗某名下的坐落于尖山路XXXXXX房(长房权证岳麓字第XXX**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