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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玉宝与王福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宝,王福振,张金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136号原告张玉宝,男,1955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王福振,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金顺,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宝诉被告王福振、张金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宝对本案法律关系考虑不清,故原告张玉宝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张玉宝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