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陆伯林与崔永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伯林,崔永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532号原告:陆伯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永平,盐城市亭湖区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永青,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伯林与被告崔永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伯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伯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