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单海涛与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海涛。上诉人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上诉人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留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拒收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传票已送达,故本院认定上诉人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15.5元,由上诉人金乡凌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