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文江申请执行杨树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江,杨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江,男,1958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树林,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江与被执行人杨树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渑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杨树林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树林户籍在山西省太谷县,其财产也不在本地,该案移送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渑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