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改转、云宝东、杨婧、刘鹏、王四、云馨、云树林、云文斌、杜在锁、刘莉莉、樊永平、韩丽霞、云宝文、任玮、陈建忠、刘根虎、王改玲、云霞、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宝东,杨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961-1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被告云宝东。被告杨婧。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改转、云宝东、杨婧、刘鹏、王四、云馨、云树林、云文斌、杜在锁、刘莉莉、樊永平、韩丽霞、云宝文、任玮、陈建忠、刘根虎、王改玲、云霞、鄂尔多斯市鑫世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云宝东、杨婧所有位于某处国有建设用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云宝东、杨婧所有位于某处国有建设用地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土地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