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静与鲁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鲁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陈静,教师。被执行人鲁作良,教师。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鲁作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鲁作良欠陈静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000元,鲁作良于2015年8月16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余款44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还清。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陈静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鲁作良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查询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8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