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一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春霞与被告刘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霞,刘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345号原告高春霞,女。被告刘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霞诉被告刘涛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2日,原告高春霞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春霞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春霞交纳。(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