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若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若羌县楼兰宾馆诉新疆楼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羌县楼兰宾馆,新疆楼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若羌县楼兰宾馆,地址:新疆巴州若羌县。企业法人王连河,系该宾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女,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系该宾馆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新疆楼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法定代表人张新政,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若羌县楼兰宾馆诉被告新疆楼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若羌县楼兰宾馆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若羌县楼兰宾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县楼兰宾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若羌县楼兰宾馆负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