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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芝东与郑合良、邱肖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芝东,郑合良,邱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芝东,农民。被执行人郑合良。被执行人邱肖青。刘芝东与郑合良、邱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芝东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合良、邱肖青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已经由本院另案拍卖中,目前尚未拍卖成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芝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合良、邱肖青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22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