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杏花与冯奋强、余兰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杏花,女。被执行人冯奋强,男。被执行人余兰兰,女。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礼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杏花申请执行冯奋强、余兰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冯奋强、余兰兰主动履行完罚款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天(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礼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冯奋强、余兰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虎炳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