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胡杏花与冯奋强、余兰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杏花,女。被执行人冯奋强,男。被执行人余兰兰,女。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礼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杏花申请执行冯奋强、余兰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冯奋强、余兰兰主动履行完罚款确定的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天(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礼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50元,由冯奋强、余兰兰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虎炳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