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业珍、莫建国等与杨佰坚、杨献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珍,莫建国,莫建梅,莫建芳,杨佰坚,杨献雄,禤家清,闫瑞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637号原告陈业珍,系死者莫树球之妻。原告莫建国,系死者莫树球之子。原告莫建梅,系死者莫树球之女。原告莫建芳,系死者莫树球之女。委托代理人莫世勇,广西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佰坚。被告杨献雄,系杨佰坚法定代理人。被告禤家清,成年。被告闫瑞任。委托代理人高和强,贵港市桂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业珍、莫建国、莫建梅、莫建芳诉被告杨佰坚、杨献雄、家清、闫瑞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振枢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由于被告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需要公告送达,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振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