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时雨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雨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8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雨峰,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县。辩护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雨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雨峰及其辩护人周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时雨峰和购毒人员姜某某在电话中约定至本市杨浦区中原路、嫩江路路口处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时雨峰至上述约定地点,欲将13.7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姜某某时,被民警抓获。该院确认被告人时雨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7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时雨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时雨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时雨峰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时雨峰供称其只是帮刘某将毒品带给姜某某,不清楚刘某是否贩毒。其辩护人周宏杰认为本案是特情介入,存在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故警方采集的证据均不具有合法性,根据现有证据时雨峰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姜某某经与被告人时雨峰手机联系,商定向时雨峰购买4,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由时雨峰送至本市杨浦区中原路、嫩江路处麦当劳快餐店附近交易。当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时雨峰前往约定的麦当劳快餐店门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时雨峰携带的包内查获信封1只,内有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1包。经检验,该包白色晶体净重13.7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时雨峰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其与时雨峰在电话中商定购买4,500元的甲基苯丙胺,由时雨峰送至本市杨浦区中原路、嫩江路处麦当劳快餐店附近交易;当日14时30分许,时雨峰至约定的麦当劳快餐店门口即被民警抓获等事实;并有通讯记录予以印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3日13时30分许,时雨峰接电话,对方要买4,000余元的甲基苯丙胺,时雨峰答应了,并和对方约好在杨浦区中原路、嫩江路附近见面交易。后时雨峰将毒品装在一个蓝色塑料袋里收拾好,背着包出门了等事实。3、证人施某、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13日14时30分许,警方经伏击,在本市杨浦区中原路、嫩江路处麦当劳快餐店门口,抓获前来贩卖毒品的时雨峰,从时雨峰携带的包内查获信封1只,内有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1包等事实;并有案发地点监控视频截图及查获毒品照片等予以印证。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对从时雨峰处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5、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沪毒检字(2015)2426号《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从时雨峰处查获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13.7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殷行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拘留证等证明时雨峰的检举情况。7、被告人时雨峰到案后的供述对本案的相关犯罪事实予以印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收集程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针对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人时雨峰是否贩毒,本院评判如下: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时雨峰是经与姜某某电话联系商定贩卖毒品后至约定地点交易毒品时被民警抓获,交易地点、交易对象、毒品种类均相吻合,并有时雨峰接姜某某电话至备好毒品出门时均在场的人员杨某某、刘某对相关事实予以印证,故时雨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应予认定。时雨峰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人认为本案民警违法办案以及案件定性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亦不相符,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时雨峰贩卖甲基苯丙胺13.7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时雨峰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时雨峰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时雨峰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雨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 颖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殷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