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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金伟、赵永群、青岛金龙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明,金伟,赵永群,青岛金龙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金伟,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赵永群,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金龙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金伟,总经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金伟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5万元,借款及相关费用已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9日向我院提出结案申请。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