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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居民。被执行人:柳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岚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