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8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30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杨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某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长安区xxx,且并居住在西安市长安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某住所地在长安区xxx,且自原告起诉时至今被告一直在其户籍地居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被告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 瑞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