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桑胜鹰与葛婷、赵中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桑胜鹰,葛婷,赵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桑胜鹰,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婷,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中,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诉人桑胜鹰因与被上诉人葛婷、赵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桑胜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桑胜鹰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桑胜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鲍 迪代理审判员 江 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青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