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25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昌盛、金恩娜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刘国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58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如来。被执行人吴昌盛。被执行人金恩娜。被执行人刘德跨。被执行人刘国取。被执行人刘国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温苍商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刘国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昌盛缴纳执行款95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金恩娜、刘德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刘国取、刘国起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5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刘国起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1156.5元,执行费1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刘国起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刘国起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信息;发现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起名下;发现车牌号为浙C×××××长城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国取名下,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但因上述两辆车辆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国起缴纳执行款50000元后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扣除诉讼费和执行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47518.5元。目前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无财产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583号、第2583-1号、第2583-2号、第2583-3号、第2583-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领款凭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无财产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昌盛、金恩娜、刘德跨、刘国取有财产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