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易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营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熊红明,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定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及其辩护人熊红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易某某在营山县某社区任社事主任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杨某甲现金人民币8988元,以社区的名义出具虚假购房证明,帮助杨某甲从湖北省麻城市迁移周润极、林某某等16人来该社区入户。其中入户人员周润极,迁入前叫袁志军,因非法制造毒品,于2008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的重大逃犯,由于袁志军身份信息的变更,逃避公安机关追捕长达近五年之久,直至2014年下半年袁志军再次非法制造毒品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为他人上户出具虚假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易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免于刑事处罚,特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熊红明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犯罪金额较小,且没有利用其职权,因为身份证的办理、材料的审核及发证均系公安机关,而非街道办事处;2.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款,且系初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到案后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5.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以前工作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易某某利用担任营山县某社区社事主任的职务之便,受杨某甲之托,以社区的名义违规出具虚假购房、经商证明,帮助周润极、林某某等16人从湖北省麻城市迁移上户到营山县,并收取杨某甲好处费9500元。后易某某亲自到营山县政务中心办理了上户及新身份证办理手续,并支付了相应的工本费。其中上户对象周润极,原名叫袁志军,于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毒品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网上通缉,被告人易某某为其办理了周润极的新身份证,后袁志军持该身份证逃避公安抓捕近5年,直至2014年下半年袁志军因再次非法制造毒品被抓获。同时查明,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人民币8988元。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及报告书、中国共产党营山县城南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准迁证复印件、申请复印件、户籍证明、周润极身份证复印件、东城社区证明、营山县房管局证明、周润极非法制造毒品案侦查卷宗复印资料、扣押财物清单及缴款单;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全某某、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杨某丙、周润极的证言;杨某甲、易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作为营山县某社区社事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社区的名义出具虚假证明,帮助杨某甲从湖北省麻城市迁移周润极及林某某等16人来该社区入户,造成网上的重大逃犯袁志军,变更身份信息为周润极,逃避了公安的追捕。被告人易某某从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处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易某某已退缴至营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89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建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