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黄长青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青,黄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商执字第00200号被执行人黄长青,地址睢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长青履行给付侵权责任纠纷款16000.0元,但被执行人黄长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长青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长青在账号为内的存款1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峻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