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洪高、聂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洪亮,聂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洪亮,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聂春丽,女,汉族,1978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洪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