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宁法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绰号:“华仔”),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宁县五和镇江。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同月25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水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多次容留冯���在广宁县南街镇穗祥东路二楼203房其租住的房间,以“水过滤”方式吸食毒品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由冯某提供。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辩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在因吸毒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梁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多次容留冯某在广宁县��街镇穗祥东路二楼203房其租住的房间,以“水过滤”方式吸食毒品冰毒,毒品和吸毒工具由冯某提供。另查明,经广东省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鉴定,被告人梁某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为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冯某、刘某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照片说明、户籍资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广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广东省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情鉴定,被告人梁某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属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故对被告人梁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提出对被告人梁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焯城审 判 员  黄 宁人民陪审员  宁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运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