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楼峰与石孔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郑楼峰,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石孔亿,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孔亿系列债务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孔亿名下的座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D区8—B号别墅,并进行了处置,因该房屋为石孔亿结欠福安市长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已设立抵押担保,通过对该房产的处置,可明确该房产的最终变现价尚不足以完全清偿福安市长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据此,本案债权无法参与上述房产的财产处置分配。另,被执行人石孔亿与其前妻叶玲共有的房产均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房产涉及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叶玲与本案债务无法)共有,根据执行相关规定,需先行析产才能处置,故本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处置。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7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