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玉柱与孙国芳、宋林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柱,孙国芳,宋林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83号原告郭玉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国芳,男,汉族,职员。被告宋林林,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柱诉被告孙国芳、宋林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