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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郭玉柱与孙国芳、宋林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柱,孙国芳,宋林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383号原告郭玉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国芳,男,汉族,职员。被告宋林林,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柱诉被告孙国芳、宋林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永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