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何云芝、谷太炎等与邓太云、罗清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云芝,谷太炎,谷运雪,谷运珍,谷运华,邓太云,罗清碧,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5货运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云芝。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太炎。上诉人(原审原告)谷运雪。上诉人(原审原告)谷运珍。上诉人(原审原告)谷运华。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洋东,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太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清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石杨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汤传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5货运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环北路蚂蝗桥。负责人李洪明,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祥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负责人陈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涂锐,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云芝、谷太炎、谷运雪、谷运珍、谷运华与被上诉人邓太云、罗清碧、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5货运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24号民事判决。何云芝、谷太炎、谷运雪、谷运珍、谷运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5月5日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2015年8月27日经审查决定,同意其缓交、并要求于结案前交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审理了本案,并于同日告知何云芝、谷太炎、谷运雪、谷运珍、谷运华限其在2015年10月8日之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如期满仍未预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何云芝、谷太炎、谷运雪、谷运珍、谷运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云芝、谷太炎、谷运雪、谷运珍、谷运华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