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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明义与马九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义,马九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马明义,男。被告马九余,男。马明义与马九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明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九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义撤回对被告马九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马明义负担。审判员  刘飞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