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恢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2015恢1073-王品-李长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品,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恢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王品,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李长江,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王品与被执行人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品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760元,合计4476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王品与被执行人李长江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品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第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