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与侯焕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侯焕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煤机街**号。法定代表人仵燕,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梁金川,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焕芳,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诉被告侯焕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长安东路小学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