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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树田与被申请人吴志利、李忠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树田,吴志利,李忠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树田。委托代理人:吴志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志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忠波。再审申请人吴树田因与被申请人吴志利、李忠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吴树田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2009年8月20日买卖房屋协议书上出卖人的签字和按印是再审申请人的签字和按印是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均提出对再审申请人的签字和按印进行鉴定,一、二审法院均未同意,故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李忠波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吴志利、李忠波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吴树田所提的再审事由,经查,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公开举证、质证,本案诉争房屋买卖发生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上有被申请人吴志利及案外人吴志荣作为卖房方全权代表签字并摁印,并有中间人为证,也有再审申请人吴树田的签字及摁印,虽然再审申请人对其签字及手印有异议,但该签字的真实性不能否定该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足以让房屋买方即被申请人李忠波相信该协议是出卖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李忠波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并变更了房屋产权登记,上述情形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再审申请人吴树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其与李忠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所提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原判应予以维持。因此,吴树田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树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张晓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嘉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