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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碧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甘俐平与张亚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俐平,张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甘俐平,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张亚云,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侗族,住铜仁市万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俐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张亚云履行支付甘俐平借款本金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3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14日申请人甘俐平以被执行人已承诺分期履行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甘俐平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