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陆军战、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陆军战,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民生街**号。代表人陈永阳,行长。被执行人陆军战。被执行人李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军战、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阳县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件受理费2408元。被执行人李莉于2015年10月20日把2408元汇入田阳县人民法院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