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潘立波,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潘立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胥某某,称可以帮助胥某某申领信用卡。2015年1月13日二人见面后,胥某某填报了申领信用卡的材料,王某某借机用手机对胥某某的身份证拍照,并以核实信息方便为由拿走胥某某办理信用卡使用的手机卡。2015年2月5日,王某某用胥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取走装有信用卡的挂号信,并用手机激活信用卡,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百脑汇套取现金10000元。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2015年3月12日,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已偿还全部欠款,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发布能够办理信用卡的广告。2015年1月13日,被害人胥某某联系王某某要求办理信用卡,王某某将胥某某约至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头道街,找招商银行信用卡业务员潘某某为胥某某办理招商银行信用卡,在潘某某给胥某某办理信用卡时,王某某用手机给胥某某身份证照相,并以核实信息方便为由,将胥某某办理信用卡时预留的手机卡拿走。2015年2月5日,王某某通过胥某某的手机卡得知信用卡已经邮寄发出,王某某赶至哈尔滨市松北区邮局出示胥某某身份证照片后,将信用卡取走,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百脑汇套取胥某某信用卡现金10000元。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2015年3月12日,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偿还盗刷银行欠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3月12日8时许,被害人胥某某报案称,被一女子盗刷信用卡10000元。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曲线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证据二、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王某某身源及无前科劣迹情况。证据三、被害人胥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在哈尔滨市百脑汇电脑商场满杨电子经销消费10000元。证据四、收条、招商银行情况说明: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偿还盗刷银行欠款10000元。证据五、证人裴某某的证言:2015年2月5日8时许,他在松北区马船口邮电所,胥某某给他打电话,让把挂号信送至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大约20分钟后,一个女的来领胥某某的挂号信,并出示了胥某某的身份证照片,他核实收件人的信息都对,就把挂号信给这个女的了,这个女的签名写的是“王紫臣”。证据六、证人潘某某的证言:他是招商银行信用卡部业务代表,他通过同事认识了一个女子,2015年1月的时候这个女的找他给胥某某办一张信用卡,这个女的领着胥某某到中央大街与经纬街交口的肯德基找的他,他给胥某某填办卡信息时,这个女的拿走了胥某某的手机卡,他办完就走了。证据七、被害人胥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中旬的时候,他通过陌陌聊天认识一个女的,能帮他办理信用卡,这个女的联系电话是185XX****XX。1月13日,他和这个女的约在经纬头道街肯德基见面,这个女的和潘某某一起来的,潘某某说是招商银行信用卡部的,在办信用卡的时候,这个女的给他的身份证照了相,这个女的又以办理信用卡接打核实信息电话为由,将他的手机卡要走,他就把136XXXX****的手机卡给这个女的了。2月5日早上,他在网上查到信用卡的挂号信已经到松北区马船口邮局了,他就联系邮局,让邮局把挂号信送到单位松北区行政执法局,中午的时候没收到挂号信,他就问邮局,邮局说一个女的出示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把挂号信领走了,留的名字是“王紫臣”,当天下午15时,他的信用卡在哈尔滨市百脑汇电脑商场满杨电子经销被刷了10000元。证据八、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5年年初,她用手机号185XXXX****在陌陌上注册了一个账号,留的信息是代办信用卡,过了几天,一个叫胥某某的男子找她办卡。2015年1月13日,她找了个招商银行的办卡员一起到经纬头道街肯德基和胥某某见面,在银行卡员给胥某某办卡的时候,她用手机给胥某某的身份证拍了照片,她又以核实信用卡信息方便为由,把胥某某136XXXX****的手机卡要来。2015年1月下旬,她查到胥某某的信用卡已经下来邮到松北邮局了,她就到松北邮局出示胥某某的身份证照片,把信用卡取走了,签名的时候留的是“王紫臣”,她到百脑汇商场刷了10000元钱,刷完她就把手机卡扔了,陌陌账号也注销了,刷的钱中5000元还给同学,剩下的5000元被她在内蒙古花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系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王某某已归还银行全部欠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晓霜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