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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二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志亮与于建稳、于成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亮,于建稳,于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于��亮。被执行人:于建稳。被执行人:于成海。于志亮申请执行于建稳、于成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倴刑初字第63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方宝祥审判员 :李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香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