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与吴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吴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890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董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丹,女,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祝遥同,男,汉族,公司职工。被告吴恒,男,汉族。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以下简称“农商化成支行”)诉被告吴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丹、祝遥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化成支行诉称,被告吴恒于2014年7月14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金化个借20140085)。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5万元(借据编号:00729990)用于购买蔬菜。合同还对借款期限等做了约定。该合同生效后,原告农商化成支行向被告交付了35万贷款。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成农商金化个高抵20140054),约定被告吴恒以其所有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但被告吴恒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恒立即清偿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至全款还清之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5年7月13日已欠息2980.78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吴恒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5万元;3、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吴恒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吴恒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恒辩称,借款本金35万元属实,不同意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只有一套住房拍卖会导致被告无住所。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金化个借20140085)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成农商金化个高抵20140054)。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7月13日,并约定了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息、结息、违约金等,并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武侯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发放贷款35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截止2015年7月13日,欠息2980.78元。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凭证》房屋摘要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农商化成支行与被告吴恒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农商化成支行与被告吴恒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农商化成支行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借款合同约定了罚息、复利,也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本院不再支持。原告要求按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贷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7月13日为2980.78元,从2015年7月14日起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对被告吴恒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交大花园武侯小区*栋*单元*层*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被告吴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颖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