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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武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武,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514号申请人赵武,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驻民四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