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库垦民初字第00390号原告唐某,女,1982年出生。被告王某甲,男,1978年出生。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二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9月3日生一女,取名为王某乙,2011年1月5日双方领取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被告经常不回家,从不尽夫妻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深深的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甲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9月3日生一女,取名为王某乙。王某乙需要办理户口,2011年1月5日双方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补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和,又缺乏沟通,被告经常不回家,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2015年10月15日,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向法庭陈述如果父母离婚,自已愿意随母亲唐某一起生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唐某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二份,原告的身份证明一份,被告王某甲及王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库尔勒义江园艺场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在出现矛盾后不及时沟通进行化解。被告王某甲经常在外居住,很少回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唐某要求离婚及女儿王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女儿王某乙由原告唐某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