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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如皋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庆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何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973号申请执行人如皋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庆峰。如皋中南世纪城开发有限公司与何庆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民初字第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院42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855元,执行费636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称被执行人何庆峰已给付420000元万本金,现违约金和案件受理费正与其协商,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