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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与被告双滦区飘摇会慢摇酒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滦区锦嘉广告部,双滦区飘摇会慢摇酒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地址: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法定代表人李春阳。被告双滦区飘摇会慢摇酒吧,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诉被告双滦区飘摇会慢摇酒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双滦区飘摇会慢摇酒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撤回对被告双滦区飘摇会慢摇酒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双滦区锦嘉广告部负担。审判员  刘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