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谢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369号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刘作琴。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谢晓燕,女,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元,减半收取771元,由原告吉林市筑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李晓梅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永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