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与张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512号被执行人:张立,男,生于1970年11月13日。张立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张立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立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立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莹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