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图们市石岘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图们市石岘镇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金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日燮,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图们市石岘镇医院。法定代表人:姜春雨,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图们市石岘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0元,由原告珲春市本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