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柯某甲。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甲诉被告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