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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柯某甲与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柯某甲。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甲诉被告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甲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于自愿,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