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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1722号原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罗永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经伟,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邱敦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峨眉山市燕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唐建伟审 判 员  胡程喜代理审判员  余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集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