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0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务工。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6日晚上,在永嘉县三江街道南岙村李某家中,被告人黄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程某丙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黄某纠集三四名男子(身份不明)来到程某丙家中找程某丙。当程某丙回到家中时,被告人黄某与程某丙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黄某伙同其纠集的三四名男子用木棒等物将程某丙打伤,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程某丙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肩胛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程某丙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程某丙人民币1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自动向警方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黄某辩解自己没有纠集他人,只有自己一人殴打程某丙,且自己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因其在永嘉县三江街道南岙村李某家中被被害人程某丙骂了心里不服,遂纠集多名男子(身份不明)来到程某丙家中讨要说法,双方发生冲突,黄某等人持木棒等物将程某丙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程某丙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程某丙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程某丙人民币13.5万元(已给付),并取得谅解。2015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证明自己被被告人黄某等五六人持木棒等物殴打致伤的事实。2、证人程某甲、陈某甲、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是程某丙的父母及叔叔,黄某带着四五个男子到程某丙家中将程某丙打伤的事实。3、证人陈某乙、李某、林某的证言,证明程某丙到李某家中骂被告人黄某后被人拉走,随后黄某带着三名男子到程某丙家中,程某丙回到家中持不明液体乱喷后被黄某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4、证人俞某的证言,证明自己看到程某丙在骂被告人黄某。5、法医鉴定意见、情况说明,证明程某丙的损伤情况。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的归案情况。7、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本案民事部分的调解情况。8、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9、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其持木棒将程某丙打伤的事实。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没有纠集他人,系自己一人殴打被害人程某丙的辩解。本院认为,证人程某乙、陈某甲、程某甲、陈某乙、李某、林某的证言,与被害人程某丙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黄某带着多名男子到程某丙家中将程某丙殴打致伤的事实,相应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纠集多名男子将被害人程某丙殴打致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共同犯罪,但黄某辩解系其一人单独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黄某虽自动投案,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相应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尚能够自愿认罪,本案又有一定起因,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纪德人民陪审员  胡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达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