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023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到金华市火车西站将被害人雷某接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鲍杨村鲍杨街79号6楼的“天津天狮”传销窝点。雷某到达该窝点后发现被骗,并被唐某及窝点内其他传销人员控制在该出租屋房间内,为防止雷某逃跑,唐某等人采取了反锁房门、收缴手机、贴身看管、言语威胁等方式,并且逼迫雷某交纳4000元的入会费,企图让雷某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6月5日上午,雷某假装生病,在被传销人员带去医院检查途中被解救。被告人唐某于2015年6月5日上午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鲍杨村鲍杨街79号6楼出租房内被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证人董某的证言,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雷某,剥夺被害人雷某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跃进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