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麦某与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件稿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麦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麦某诉被告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麦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培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