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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立军与李宝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军,李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军,住绥棱县。被执行人李宝库,住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立军与被执行人李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长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铁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