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庆行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庆元县林业局与柳荣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庆行审字第00015号申请人庆元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存灿。委托代理人吴友灿。被申请人柳荣青,农民。案由:林业行政处罚庆元县林业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林罚书字(2015)第31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庆元县林业局对被申请人柳荣青作出的林业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庆元县林业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但其中的第一项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系行为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林业局庆林罚书字(2015)第3100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即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由庆元县林业局组织实施;第二项即并处罚款28475元,由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林业局承担。审判长  杨进江审判员  叶晓芳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丹 来源:百度搜索“”